(一)凡合于职业教育性质之机关,得适用本标准。
(二)职业教育机关之设科,宜按照社会状况。就大概言,城市以工商为宜,乡村以农工为宜。
(三)职业教育机关,专收男生或女生,或兼收男女生,视地方情形定之。但男女子不同之职业,其设科必各审所宜。
(四)职业教育机关欲决定设科,首宜从事调查。其方法宜从地方调查,如现有之职业,孰为发达,孰应改良,及未来之职业孰为需要。
(五)职业教育机关调查研究之结果,于农、工、商……各科中决定何科,尢当于一科之中,决定专设何种(如设农科,应视土性所宜,决定何种作物。如没工科应视地方状况,决定其为机器工或手工,而于机器或手工中,更视地方所产何种原料,需要何种出品,而决定何种工艺。如设商科,应视地方情形而定普通商业或特种商业),宜简单,宜切要。候其收执远商推广。
(六)职业教育机关设农、工各科时,对于该科必先试验,确已有效,然后招生传习。
(七)职业教育机关斟酌设科时,必先审察学校财力是否能为该科相当之设备。
(八)职业教育机关招收学生,必审察其将来生活需要,是否为是项职业所能供给。
(九)职业教育机关招收学生,必须审察社会需要之分量,以定学额之多寡及按年续招与否。
(十)职业教育机关待遇学生方法,不宜与是项职业社会之环境相距太远。
(十一)职业教育机关之训育,除普通的道德训练外,须切合于是项职业社会所需要。
(十二)职业教育机关修业年限,宜分节,每节宜短。
(十三)职业教育机关为增高实际效能计,其实习组织,宜兼事营业试验,但其营业以独立计算为宜。
(十四)职业教育机关学生毕业后,宜令就职若干时间,察其成绩,然后给予证书。 |